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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 德興市人民政府>德興市政府信息公開專欄
公開平臺: 德興市政府門戶網站 分 類: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發布機構: 德興市人民政府 發文日期: 2022年07月15日
標 題: 德興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時限: 常年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全社會
文件編號: 德府辦字〔2022〕61號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15日
生效時間: 廢止時間:
德興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德興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行政機關,是指本市各級政府、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指定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并將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確定1名負責人和若干適合工作需要的專門人員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

行政機關在本機關內或政務服務中心大廳設立接受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窗口,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服務。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七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八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九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一般情況下不超過14個工作日);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一般情況下不超過14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一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十二條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制度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行政機關應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西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范的通知》(贛府公開辦函〔2020〕1號)等相關規定規范辦理答復。

第十四條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十四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六條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一條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二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在辦理過程中,做好相關行政文書及有關情況記錄的收集、備份,并在確認申請人簽收答復書后3個工作日內整理存檔。在上報的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應當報告當年受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件數以及處理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二十六條各行政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接收、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等閉環管理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優化辦理流程,壓縮辦理時限,提升辦理質量。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德興市政府辦負責解釋并監督施行。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辦于2019年5月10日印發的《德興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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