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興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指導意見現行有效
(2019年12月2日德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德府辦字〔2019〕132號公布 2019年12月2日起施行 有效期為五年)
根據《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中共江西省委農辦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 關于印發江西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贛農辦字〔2019〕11號)文件精神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在就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成員身份確認的總體要求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包括鄉鎮級、村級、組級的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本指導意見暫不涉及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市統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時點界限為該文件頒布之日止(2019年12月10日24時)。自該時點起,原則上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減、遷入不增、遷出不減”進行家庭成員數量固化管理,一定年限后,因戶內家庭成員數量增減變化較大等確需調整的,各村、組可通過民主決策程序重新組織一次成員身份確認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堅持以是否以本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為主要標準和條件;以是否依法登記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為輔助考慮因素,兼顧是否有喪失原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情形。注意防止一些人受利益驅動非正常遷移或不遷移戶口,造成富裕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口畸形膨脹,影響真正應當享受該集體經濟組織利益的成員的合法權益。鄉鎮、村、組可以按照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村、組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實施意見。
二、成員身份確認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界定原則。
依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規定。
(二)民主公開原則。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通過的決議,必須在村、組公示欄公示。
(三)享受一處原則。
防止“兩頭占”和“兩頭空”。成員資格原則上一人一處確認,不得重復,但也不能一處也不著落。取得組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后,自然取得該組所在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三、成員身份確認條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農業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生產、生活的人?;蛞约彝コ邪绞匠邪吮炯w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
(一)各村、組可以通過民主決策程序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確認為本組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1984年9月5日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原生產隊成員;
2.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是本村民小組村民的新出生子女且戶口未遷出的;
3.與本村民小組村民有合法婚姻關系(再婚具體年限由村組按民主程序確定,建議為三年),且戶口遷入本村民小組的;
4.由本村民小組村民依法收養的子女,或1992年4月1日《收養法》頒布之前收養而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在冊養子女,且其戶口已遷入本村民小組的;
5.刑滿釋放后戶口遷回本村民小組的;
6.復員、退伍軍人、大中專畢業生將戶口遷回本村民小組的;
7.政策性移民到本村民小組落戶的;
8.本村民小組村民出嫁或入贅到城鎮,戶口在本村民小組,但仍在本村民小組生產、生活,且享有本村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未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
9.本村民小組村民出嫁或入贅到外村,戶口在本村民小組,仍在本村民小組實際生產、生活,并與本村建立生活保障依存關系的;
10.本村民小組村民出嫁或入贅到其他村后離婚或喪偶,本人及合法生育的子女戶口在本村民小組,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未享有嫁入地村集體資產利用權及利益分配權等權益的;
11.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民小組,并經本村民小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納為本組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戶籍關系遷出本組或者被注銷的,應當保留成員身份:
1.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初級士官、消防員;
2.全日制大、中專學校的在校學生,以及因就讀幼兒園、中小學、大中專院校遷出戶口的在校學生;
3.被判處徒刑的服刑人員;
4.原本村民小組村民屬于公務員、事業、國有企業等在編公職人員,因違法或違紀失去公職后,沒有其他社會保障來源,且與本村民小組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的。以及其配偶及其子女,且沒有納入城鎮居民保障體系的;
5.因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戶口就地“農轉非”人員,仍在本村民小組居住生活,沒有享受過公務員及事業、國有企業職工生活保障的;
6.原本村民小組村民因自謀職業、讀書、自找門路、投靠親友等原因將戶口就地“農轉非”,沒有享受過公務員及事業、5
國有企業職工生活保障,且與本村民小組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的;
7.本村民小組村民家庭部分人員因經商務工、購房、子女讀書等原因將戶口遷往城鎮,未納入城市居民保障體系,且其家庭主要成員仍在本村民小組生產、生活的;
8.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章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
(三)本村民小組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其已經喪失本組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自然死亡的,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2.以書面形式自愿放棄成員資格的;
3.義務兵和士官服役期間提升為軍官的,消防員提升為干部的;
4.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后戶口落戶外地的;
5.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的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現職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已享有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等改革待遇的人員。
6.以放棄土地承包權為條件將戶口遷入本村,不享受涉及土地承包方面的權利,也不承擔相應的義務的;
7.取得其他組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
8.原本村民小組村民移居海外(包括港澳臺地區),并取得所移居國家或地區永久居留權或國籍,但未注銷戶口的;
9.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解散的;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四、成員身份確認程序
村、組應成立成員身份確認工作小組,村級成員身份確認工作小組由村干部、村民小組長、黨員代表組成,組級成員身份確認工作小組由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10-15戶產生一名)組成,并在村務公開欄中予以公布。
(一)提出初步方案。
由村級成員身份確認工作小組,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村實際,提出符合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的初步方案并公示7天。
(二)確認集體組織成員身份。
組級成員身份確認工作小組,根據本村制定的成員身份確認方案提出符合組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初步人員名單并在公示欄公示7天。
(三)審核公示結果。
組級成員身份確認工作小組,對公示后反饋的情況進行審理,做出解釋或者糾正。根據需要,可進行二榜、三榜公示,確認最終結果。
(四)上報村級初審。
組級成員身份確認工作小組將需要確認為組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初步人員名單報村級成員身份確認工作小組初審。
(五)村民代表大會通過。
經村級成員身份確認工作小組初審合格的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初步人員名單提交村級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六)申報登記備案。
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單,以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大會會議記錄、公示證明、申請登記表等相關材料上報鄉鎮政府登記、備案。備案材料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蓋章,包括:
1.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戶口簿復印件;
2.婚姻遷入人員的結婚登記證、戶口簿復印件;
3.合法收養子女的收養證、戶口簿復印件;
4.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戶口簿復印件;
5.其他同意加入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員的會議表決材料復印件。